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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的领取标准和领取时间

来源:船长编辑整理|点击(0次)|时间:2009-03-30 16:44:33
【领取标准】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领取时间】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保险金月支付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月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在规定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日之前及时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2009年青岛失业金的领取标准,请查阅如下链接:http://www.qdshebao.com/news_view.asp?id=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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