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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跨省异地转移启动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0-03-06 17:51:46

    自从09年12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文件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一直处于期待阶段。3日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青岛市近日已启动实施新的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办法,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可到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转移条件】

   参保人办理转移接续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参保人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缴费工资指数】

  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离开时要领取缴费凭证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参保职工,当要离开青岛不再回本市就业时,一定要记得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参保职工的《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包含三项非常关键的信息:一是在青岛市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在青岛市的实际缴费月数;三是在青岛市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是多少。

  参保职工到外地就业时,在办理完参保手续后,应向新参保地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书面转移接续申请。

  跨省缴保费,养老金在哪领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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