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检查、生育时,携带本人社保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直接在定点医院报销。参保职工应于分娩出院后的每月1—15日,由本人需提供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单位签章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生育津贴审批表》,职工本人在本市银行的结算户账号(其中:市内四区企业职工提供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的账户均可,其他区职工按各区要求提供),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无期限限制。
青岛社保中心说明: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青岛生育保险待遇: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⑵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如果符合上面的条件,您未与单位签订合同不影响待遇享受,但应要求单位与您补签合同。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必须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否则生育津贴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