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1—15日,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审批表》(单位填写项目完整并签章)等材料,到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市内四区企业职工申领时还须提供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或交通银行、或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或借记卡账号。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拨付到职工账户上。
按青岛市现行政策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中间断开或生育时已停保的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