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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镇居民医保进入集中缴费期 至12月31日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2-14 11:22:49

 根据青岛市人社局发布的公告,青岛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集中缴费期。六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为101-1231日,保险年度为201411日至1231日。其中,大学生集中缴费期为91日至1031日,保险年度为2013101日至2014930日。四市的集中缴费期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

据了解,2014年度青岛市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每年5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31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30元。 各类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通过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缴费参保,其他人员通过户籍所在街道保障中心登记参保。参保时须持居民医保卡、独生子女证明等相关证件,其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参保时持证明材料办理相关补助手续。 

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城镇非从业人员,在校大学生及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对滞后参保、中断参保的相关规定是: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后参保和中断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负责人提醒相关人员及时参保续保。 

据悉,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外,市区财政部门还按年度进行补助,今年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的,属独生子女的中小学生和儿童,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增加补助。基金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居民医保待遇也有望进一步提高。 

调整财政补助及个人缴费标准的相关公文,可通过青岛政务网查询。参保有关事宜可拨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生服务热线12333了解。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qdhrss.gov.cn)可以获得医保待遇等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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