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3〕33号,2013年9月1日起实行)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和青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2013保险年度,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六区四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统一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执行,属独生子女的中小学生和儿童,财政仍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增加补助。市、区(市)两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不变。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从2014年度起,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0元,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标准如下: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每年5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31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30元。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