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用人单位填报了《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后,若是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还需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基金会登记专用章”;若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登记的基金会,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加盖公章;外国文化中心需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
1、注册在四市三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到市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经工商行政部门验印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过期不办延期手续。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必须上缴发证机关,不得自行销毁。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需十五个工作日。我市办理需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