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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认定及补贴申请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5-15 14:49:05

20121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含补缴)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毕业所在自然年(11日至1231)内未办理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须通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办理派遣手续。

()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申领程序

(一)补贴申报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属于毕业年度内的,企业应于次年1月份到注册地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对剩余月份的补贴,企业应在当年内到注册地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一次性集中申报。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做好中小微型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1294)有关规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2、《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附件2);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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