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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有哪些措施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5-15 14:52:24

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05年底前年满45周岁,自2011年起按国家规定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执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协保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调整后,2008年底前《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仍按青政发〔2006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享受税收减免。

1.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以上岗位的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工资补贴。其中,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工资,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岗位开发单位负担,区财政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内四区社区公益性岗位数量,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辖区居民户数和从业人员工作任务量确定,并分解到各区。另外,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的,所需费用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定额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上述社会保险和岗位工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家庭生活困难、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可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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