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安置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不同于正规就业的岗位,具体包括:㈠社会公益性岗位。包括: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卫生清洁员、城管协管员、社区安全生产主任、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及政府开发的其他岗位。㈡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用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家政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岗位,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其他岗位。
(二)市内三区社会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或补充岗位空缺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用人申请,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社会公益性岗位总量和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确定人员上岗数量,并会同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过资格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符合条件的,方可组织上岗。其他区市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用人申请,各区市按要求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后组织人员上岗。
(三)市内三区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经就业服务机构(含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符合社区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名,由街道办事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经审核后符合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根据本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和登记人员的家庭状况确定拟上岗人员名单,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示无异议的,市就业服务中心将确定的上岗人员名单反馈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其他区市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办法按市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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