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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6-10 13:21:19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金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41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下同).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7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二部分按2013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 1949年11日至9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2. 2013年12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其中,201311日至12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20元、13024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3. 企业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按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平均水平。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金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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