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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住房公积金>关于明确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发[2014]14号

关于明确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发[2014]14号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6-23 10:05:41

关于明确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住金发[2014]14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7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缴存基数核定申报上限为17786.65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青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356.67元,四市为1200.00元。

二、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3557.00元。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六区分别为68.00元、四市分别为60.00元。

三、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为10671.99元,下限为2134.40元。

四、住房公积金2014年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471日至2015630日。各单位应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及时做好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并自缴交2014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五、有关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其他确定标准、口径不变。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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