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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4-2016年)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8-05 16:54:17

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2014-2016年)

 

为保持我市住房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的总要求,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统筹解决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各类人才等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住房需求,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实现住有所居和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奠定基础。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城市建设规划布局、土地资源条件、居民住房条件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各类人才等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住房需求,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确定保障和改善的目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大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支持和建筹资金投入,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保障性住房。

(三)加快建设,完善配套。抓好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的同时,抓建成、抓配套、抓入住,力争早建成、早入住。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安全质量、施工配套和物业服务的管理和指导。

二、住房现状和需求预测

(一)住房状况。截至2012年末,我市城镇常住人口595.43万人,其中市区常住人口473.05万人(户籍人口363.9万人),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86平方米。

(二)建设状况。上一规划期,我市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6.7万套,建筑面积约454万平方米;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2.8万套,建筑面积约178万平方米。

(三)需求预测。结合我市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预计至2016年末,我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4.1万户,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11.4万户,在我市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约130万人。

三、规划目标

(一)保障和改善目标。根据我市居民住房现状、住房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在优先解决上一规划期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基础上,确定本规划期保障和改善目标,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规划期内,在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类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实物保障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根据我市2012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准入标准,降低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门槛,扩大保障群体范围。到十二五期末,使我市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和各类人才等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建设目标。

1.总体目标。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建筹总量不低于35000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占比不低于85%

1)公共租赁住房:建筹30000套,建筑面积约180万平方米。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3000套,建筑面积约19.5万平方米。

3)限价商品住房:建设2000套,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

2.年度目标。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需求等情况另行制定。2014年计划建筹保障性住房15000套,建筑面积约94.5万平方米,其中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建筑面积约7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500套,建筑面积约9.7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1500套,建筑面积约12.75万平方米。

四、资金安排

(一)资金需求。规划期内,市财政共需投入保障资金约17.1亿元,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建筹补贴资金约16.2亿元,货币补贴保障资金约0.9亿元。

(二)资金来源。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中,市财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0元补贴,超出部分由区财政统筹解决。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中央下达至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房源建设和筹集模式

通过新建、购买和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

(一)新建。

1.配建。对市区存量建设用地,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165号),原则上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均应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对新增建设用地,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发〔201243号),应按照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2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2.集中建设。对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区,由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在地铁(轻轨)重要站点、枢纽周边等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每年选择一定规模的土地,纳入市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并在控规编制中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相应的规划控制指标,完善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由青岛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国有公司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所建保障性住房指标由市级统筹使用。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地块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区政府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时限,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各项前期手续。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段,由相关企业出资参与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保障性住房,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保障性住房。

(二)购买。对土地资源紧张、落实保障性住房指标确有困难的区,可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购买部分小户型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同时,也可通过在其他区异地购买保障性住房指标等方式解决,并对房源所在区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执行;其中,购买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建设指标的区,还应当根据项目综合建设成本向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费用。项目综合建设成本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参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核定。

(三)改建。通过改建部分闲置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实施改建的住房应产权清晰,竣工资料齐全,配套设施完善,且符合规划、用地以及基本居住要求,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

六、建设布局与用地供应

结合轨道交通和城市主要快速道路的建设,保障性住房重点分为4个片区,分别为主城区及崂山区片区、黄岛区片区、城阳区及青岛高新区片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片区。布局重点向青岛中北部、黄岛区以及城阳区转移。

(一)建设布局

1.主城区及崂山区片区。重点在地铁、轻轨、公交快速走廊、高速公路沿线及北部老城区、李沧区西部老工业区、李沧区东部新区、崂山区张村河居住片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住房。

2.黄岛区片区。根据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及保障需求,结合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规划,在区内重点发展的居住片区合理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3.城阳区及青岛高新区片区。根据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及保障需求,结合北部产业用地的快速发展以及村庄改造的推进,在区内重点发展的居住片区合理规划布局保障性住房。

4.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片区。结合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产业发展及保障需求,合理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二)用地供应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合理安排。其中,规划期内,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约1623亩,平均每年供地541亩。各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可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变化进行适度调整。

七、建设时序

(一)开工建设

各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应于年内开工建设,具体建设时序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确定。列入2014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应按照“369”的节点要求推进,即20143月底前确定规划设计方案,6月底前完成土地(项目)招拍挂、确定项目建设主体,9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二)基本建成

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后,应于24个月内基本建成。

八、保障措施

(一)保障用地供应。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项目和地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挖潜土地资源,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于保障性住房的配套商业设施用地随项目整体划拨,在销售前按规定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建20%的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筹资金的投入,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综合运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通过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服务水平。

(三)优化规划布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住房困难群体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规划选址,应当与城市发展、产业用地调整规划相结合,与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建设相衔接,并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以及加强社会管理等需要,在靠近产业园区、地铁(轻轨)重要站点(枢纽)等区域,结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片区选址建设保障性住房。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要切实落实现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现行政策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事权单位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范围负责配套,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五)提高建设标准。认真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行动的部署要求,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

(六)加强准入和分配管理。健全街道、区(市)逐级审核、多级公示制度,完善房屋、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公积金、地税、金融机构等部门联审制度。严格租售管理,优化分配制度,完善轮候排序和综合计分规则,加强社会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加强租后和售后管理,实施动态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提高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

(七)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推进规划落实中的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督导、协调和解决。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市政公用、物价、人防等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实行集中审批,依法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环境评价、土地供应、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加快项目推进。

(八)加强监督考核。各区、市政府是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未落实的区、市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规划编制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规划编制重点为市区。规划期限为2014年至2016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7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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