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市人社局透露,2015年1月1日起,缴纳“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生育医疗费用将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实行定额结算。
据悉,参保人员需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分娩住院的医疗费用的报销采取定额结算的方式,定额标准为800元。其中,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定额标准的70%结算,也就是756元,对于低于定额的则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另外,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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