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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缴费比例、缴费基数(2014年11月更新)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14-11-04 23:03:03

青岛单位公积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青岛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是多少?员工一个月缴纳多少公积金?我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如何计算?……

在青岛社保服务网上,经常收到大家类似的提问,为了方便大家学习、掌握相关的信息,根据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最新政策,现就青岛公积金的最新(201411月)缴费比例、缴费做详细说明:

一、青岛公积金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明确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

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核定结果进行本年度的缴存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1、自20147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缴存基数核定申报上限为17786.65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青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356.67元,四市为1200.00元。

2、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3557.00元。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六区分别为68.00元、四市分别为60.00元。

3、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按青岛市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134.4元)确定;上限原则上不超过青岛市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0671.99元)确定。

二、青岛公积金缴存比例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并且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月缴存额计算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青岛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4年度分别为17786.65元;下限分别按照青岛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4年度六区为1356.67元,四市为1200.00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四、说明

说明:

1、根据青岛市统计公告,2013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688元。

2、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计算,2013年青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356.67元,四市为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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