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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行青岛市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3]41号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15-02-11 09:56:45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行青岛市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3]41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行社会保障卡的有关要求和市政府关于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全国统一的加载金融功能的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已发放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居民医保卡和特殊人员医疗账户卡逐步过渡到新的社会保障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

我市社会保障卡发放对象为依法享受我市社会保障服务的人员。

二、社会保障卡的样式

(一)社会保障卡按国家规定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卡A面印有国徽、卡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隐蔽磁条,卡B面印有青岛市社会保障卡和标识、联名银行名称和标识、银行卡组织标识、持卡人照片、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接触式IC芯片、青岛市人民政府印章、银行卡号、ATM标识、发卡日期等信息。

(二)社会保障卡分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蓝色)、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绿色)、特殊人员社会保障卡(红色)三类。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且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人员应申领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城乡适龄未就业人员和学生、儿童、老年居民及退休且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人员等人员应申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离休、建国前老工人应申领特殊人员社会保障卡。

三、社会保障卡的功能作用

社会保障卡是市政府面向社会发行,加载金融功能,主要用于办理个人事务,享受政府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金融服务的电子身份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及金融服务等基本功能。

四、社会保障卡的经办服务

(一)我市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和日常运维等经办服务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具体承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合作银行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工作。

(二)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

(三)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各所属服务网点承办社会保障卡经办业务(本通知所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是指承办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业务的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并在每个行政区分别设立现场照片采集点,免费为社会保障卡申领人采集制卡照片信息。

五、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放

(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已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居民医保卡、特殊人员医疗账户卡的参保人员,其社会保障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合作银行统一组织换发。新增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应于参保缴费后,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到指定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

(二)制卡信息采集。制卡信息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信息为准。其中,已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市户籍人员的制卡照片信息原则上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公安部门获取;非本市户籍或无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制卡照片信息,由参保人员自行提供数码照片,或到社会保障卡代办银行指定的服务网点现场拍照采集;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异地安置人员等特殊情况,可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提供12寸彩色照片通过扫描采集。提报纸质照片同时,重病人员须携带医院证明,重度残疾人须携带《残疾人证》,异地安置人员应携带异地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发卡银行的选择确定。发卡前用人单位已由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代发工资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由工资代发银行负责制发。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由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银行负责制发。发卡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由养老金代发银行制发。发卡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则上不再换发。离休及建国前老工人的社会保障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合作银行制发。

其他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由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择1家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并签订代发卡协议(与多家银行签订代发卡协议的,所签协议无效),由协议合作银行制发;用人单位逾期未按规定选择合作银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发卡银行,参保职工可自行到指定的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申领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定的发卡额度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发卡协议,超出发卡额度以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社会保障卡发卡协议无效,用人单位应另行选择发卡银行。

发卡银行确定后,用人单位申请变更或参保人因转移调动等原因申请变更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可变更发卡银行。合作银行受理变更及新增用人单位时,应控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定的发卡额度内。

(四)社会保障卡制发。初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代办银行对符合制卡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发卡。申领人可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经本人同意,也可按约定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送达申领人,快递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五)社会保障卡激活。申请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应用功能激活手续,同时,应向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提供本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激活社会保障卡时应同时激活社保账户和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激活后,本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重置密码。

六、社会保障卡运行维护

(一)社会保障卡挂失。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应立即拨打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和发卡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工商银行:95588;农业银行:95599;中国银行:95566;交通银行:95559;青岛银行:96588;建设银行:95533)分别进行口头挂失。拨打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可挂失社保账户,挂失时应提供持卡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家庭地址等相关信息。拨打发卡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可挂失金融账户。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口头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后,该卡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暂停使用。

口头挂失后,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和补换卡手续。原社会保障卡自受理补换卡申请之时起,自动失效。

(二)社会保障卡解挂。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口头挂失手续后,又找回原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已办理补换社会保障卡手续的不能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社会保障卡因丢失、损坏需补换新卡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申领新卡手续,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应自受理补换卡申请7个工作日内为持卡人发放新卡。因卡损坏补换卡的,须同时交回旧的社会保障卡。

(四)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持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本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卡先到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然后就近到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卡注销和申领新的社会保障卡手续,同时交回旧的社会保障卡。

(五)社会保障卡注销。持卡人因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依法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本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持有关证件及材料先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民政、卫生、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单位办结有关事务后,再就近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金融账户一次性支付和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同时交回注销的社会保障卡。

七、社会保障卡的使用管理

(一)社会保障卡的使用期限。社会保障卡使用期限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二)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设置的查询终端、咨询服务电话1234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站(http://www.qdhrss.gov.cn)查询社会保障卡基本信息及相关业务信息。持卡人认为信息有误的,可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材料到相关业务经办部门办理核实、更正手续。

(三)密码的设置与使用。社会保障卡为密码卡,社会保障卡密码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密码修改或重置;其中,社保账户密码还可以在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刷卡POS终端上进行密码修改。

(四)社会保障卡制卡及相关费用。社会保障卡的申办、挂失、解挂、补办等服务工作已委托合作银行经办。社会保障卡首次发放免费,同时免收银行管理费、年费及开卡费等。其他相关收费的标准由发卡银行根据本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告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临时卡使用。持卡人在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因应急就医等原因急需用卡的,可向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临时卡只开通社保账户的部分功能,须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使用。同时,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障持卡人在补换卡期间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基本需求,具体补救措施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另行规定。

(六)社会保障卡注销卡处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障卡废卡、过期卡、坏卡等注销卡的管理和销毁工作。已注销的卡片由各合作银行统一收集粉碎销毁,同时将销毁清单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确保销毁信息同步。

(七)社会保障卡申领、激活、正式挂失、解挂、补换卡、密码维护、信息变更等业务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因严重老、弱、病、残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的,由发卡银

行做好对特殊客户耐心细致的引导和解释工作,并主动帮助其办理完成所需业务,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八、新老卡过渡衔接

(一)社会保障卡发行后,我市已发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居民医保卡、特殊人员医疗账户卡应逐步更换为社会保障卡。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居民医保卡、特殊人员医疗账户卡的废止时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并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

(二)新老卡过渡期间,为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实行新老卡双系统同时运行。过渡期间,没有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未办理社会保障卡激活手续的,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居民医保卡、特殊人员医疗账户卡仍可继续正常使用。

(三)参保人员领取社会保障卡并办理激活手续后,原卡自动废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有余额的,自动转入到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居民医保卡、特殊人员医疗账户卡统一废止后,参保人员未领取或激活社会保障卡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待申领和激活社会保障卡后,自动予以解冻。参保人员已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不再换发社会保障卡,直接办理转移、支付手续。

九、违规责任

(一)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部门及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招标签约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发卡职责的;

2.违法收取费用的;

 3.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4.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业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

2.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社会保障卡,以及使用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因持卡人出借、转让、遗失社会保障卡或泄漏卡密码等行为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十、其他

(一)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便研究解决。

(二)本通知自201311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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