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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办个体户和企业吸纳就业怎么领取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15-02-11 10:28:48

1、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10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3)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2、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3、怎样申请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申领补贴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其中招用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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