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劳动法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8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85号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点击(0次)|时间:2015-02-14 23:26:18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485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安局:

现将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衔接工作的 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青岛市城乡建设  青 岛 市 公 安 局

社 会 保 障 局           

 

20141229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衔接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工作,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企业的监管,对施工企业分包和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工人工资发放工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经调查证据确凿的,可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意见规 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案件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对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通过调取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等证据确认劳动者劳动关系,通过调取已发放的工资表、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据确认劳动者工资标准,通过调取考勤表、打卡记录等证据确认劳动者欠薪期限,并根据投诉材料及调查情况认定事实。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作出并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可以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五条 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期限应为下达之日起3日内。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企业将车间 (班组)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和该自然人。

第七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违法用工且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责令支付文书中的单位名称可以为其经营字号、对外使用的称号或原营业执照的名称,并应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被吊销、撤销登记、备案,以及投资人、直接受益人姓名。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行为人以转移财 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 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或劳动者代表、其他知情人反映单 位转移财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转移财产后现场的,可认定行为人以转移财产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或劳动者代表反映单位负责人逃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电话通知并张贴公告,三日后单位负责人无故不接受调查的,可认定行为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同级移送的办法。

犯罪行为涉及多个区 ()的案件,由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一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市公安机关协商后指定管辖。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制作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在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按照?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的证据材料,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 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必要时可以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调查,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应予立案,并依法进行侦查。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培训等活动,研究制定预防和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有力。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切实做好案情通报、业务指导、督查协调等工作;对舆论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合力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健全信息通报机制,通过简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并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将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信息记入有关信用管理系统,作为对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和联动监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人负责的对口联络机制。市、区()、镇 ()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各自指定相对固定的联络员,建立专人负责的对口联络机制,确保信息交换、动态管控衔接顺 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右侧顶部广告

网站推荐

栏目点击排行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办事流程 | 专题报道 | HR家园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1996-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0127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