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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须知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点击(0次)|时间:2015-04-02 12:47:54

一、备案依据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188号政府令)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2.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青政字〔201417号)

3、《关于同步推进企业工资指导线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青人社字〔201279号)。

二、备案范围

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参与工资指导线备案。

三、企业备案流程

1、企业梳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履行情况,内容包括上年度职工发放工资及增长幅度、发放工资及增长幅度未达到的原因。

2、企业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采用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就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工资分配制度和办法、工资调整幅度及工资水平等内容进行协商。(协商方式、协商内容参见《关于同步推进企业工资指导线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青人社字〔201279号文)。

3、制定本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应充分发挥职工平等参与工资分配的积极性,提高透明度。

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⑴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⑵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⑶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⑷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低于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也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企业类型、协商方式、职工人数。(2)经济效益状况。包括上年实现利税(利润)、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率、净资产盈利能力等。(3)本年度薪酬预算编制情况。包括企业拟定人均增资水平及增资幅度、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确定的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情况;低于工资指导价位低位数的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情况。

4、在劳动关系网络中的工资指导线备案模块填报《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表》。

5、携带《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表》、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及工资指导线上年履行情况到人社局劳动关系部门备案。

四、人社部门备案审查事项

1、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即时告知企业补正。

2、审核企业在工资导录入模块中导入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与工资指导线备案表中填写的工资总额是否一致,未进行工资导录入或者工资总额不一致的,不予备案。

3、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审批。

五、备案工作监督检查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年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认真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

3、未进行工资指导线备案的企业不允许参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先进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最佳雇主等评先评优活动,不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相关政治安排。

六、备案管理权限及地址

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中央、省属企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部门做告知备案;市属企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到市外企服务中心备案;其他企业到所在区人社局劳动关系部门备案。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保税区企业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部门备案。


更多内容,敬请查阅:

专题:青岛市2014-2015年劳动保障年审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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