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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管理的通知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15-05-11 22:22:46

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管理的通知

鲁财综〔201363

各市财政局: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财务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运作机制,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起,在全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规定,加强风险防控,创新资金管理方式,努力实现保值增值,为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了重要资金支持。但目前部分市仍存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分设、资金管理分散、存款运作不合理等问题,降低了收益率,加大了资金管理风险,需要采取措施予以规范。推行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管理,是深化住房公积金财务制度改革、强化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有效防治源头腐败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运作收益,降低运营风险,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此,各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行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收益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财政职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推行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推行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管理的主要内容

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是指住房公积金各分支机构每日业务结束前,将分散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集中汇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款总账户,分支机构存款账户余额清零。

各市要按照“统一运作、分级核算、分户管理、集中调剂、确保安全、明显增效”的资金运作机制,在确保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及时将住房公积金存款活期转存定期,扩大定期存款份额,提高资金增值收益,实现收益最大化。

各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管理,必须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管理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是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市财政局要切实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管理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资金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要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里将把各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督导管理工作不力、年内未推行“零余额账户”管理的市,取消其当年省级考核奖励资格。

山东省财政厅

20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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