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确定。
根据《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发〔1998〕169号)规定,参保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2、用于医疗保险年限一次性补缴。
根据《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4〕19号)规定,对于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办理退休(职)时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差额年限,补缴后享受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于企业养老待遇核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规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计发养老金的重要参数。计算公式: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合计缴费年限×1%
②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平均指数。
4、用于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计发。
(1)根据《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青劳【1993】273号)规定,职工死亡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2)《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我市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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