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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点击(0次)|时间:2015-12-15 07:15:50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5191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452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在我省确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规范就业失业全员登记管理服务

各市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部署,对照《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要求,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符合我省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二、落实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公平待遇

(一)制定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项目清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均要制定本单位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清单,公开发布,保障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二)建立就业创业政策均享办法。对登记就业创业人员,要确保按规定及时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同时,结合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度,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优化就业失业登记程序

(一)统一规范登记流程。各地要按照《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要求,做好城乡就业失业登记人员识别,统一规范登记流程,确保“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

(二)简化登记所需材料。以方便群众为原则,简化登记手续,对系统中已有记录且保持有效的信息资料无需登记对象再提交,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

(三)推行数字化登记模式。充分利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的网络、微信等平台,实行网上或掌上就业失业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前台自主提报、后台审核通过、网络自主打印”等形式进行登记打印相关证明材料。

四、启用《就业创业证》

(一)做好《就业创业证》印制更名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要求,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由省厅统一式样,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就业创业证》的式样继续按照鲁人社办发〔201476号文件执行(封面和内页第1页(暗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二)改革高校毕业生证件发放办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各级要规范发放程序,做好数据统计,确保发放到位。

五、建立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一)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与其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二)试点推行《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合一。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试点完成后,积极在全省推广实行。

六、积极推进“数字就业”建设

(一)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的动态管理。各级要把就业失业登记作为就业信息化管理服务的入口,以“数字就业社区”创建为载体,做好对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对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视为发放《就业创业证》的,要在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就业创业证》发放操作。及时掌握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数字就业”建设。

(二)加强就业信息监测。按照《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要求,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采集录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比对整理,对就业失业登记中的重复、失效和不完整信息进行清理,逐步实现同一劳动者相关信息的唯一性。

(三)加强数据比对。要以实名制就业监测数据为基础,做好与就业失业统计报表数据的比对分析工作,及时查找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支持宏观决策奠定基础。

本通知自2015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531日,原有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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