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字[2015]56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扩大失业保险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适用企业
在我市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将适用对象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等五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稳岗补贴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年度企业裁员率低于青岛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企业裁员率=企业年度解除劳动关系总人数(不含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100%。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
困难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稳岗补贴支出项目执行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在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期间,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困难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程序执行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规定。
其他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5月30日前向单位参保地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
2.加盖公章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可登陆青岛就业网(http://qdjy.qdhrss.gov.cn),下载;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稽核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证明。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其中,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2015年12月15日前提出申请。
(二)区市初审。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于每年的6月20日前将已受理企业花名册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同时,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上传受理企业花名册电子版。
(三)审核公示
1、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在收到各区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后,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核实相关信息,形成全市拟发放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青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拨付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上报的稳岗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进行核准确认,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向各区下达补贴指标,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政策,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惠企政策的宣传工作。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落实,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稳岗补贴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加强动态监管。各区市人社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用工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企业用工变动和岗位变化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
(三)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企业类型由企业自行在《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中进行勾选。一户企业如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结构调整情况的,只按照其中一项填写。享受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区市就业经办机构报送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区市要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于每季度首月的2日前上报本区享受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附件2)。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1.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
2.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