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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社保卡管理办法 补卡7个工作日发卡

来源:青岛人社局|点击(0次)|时间:2016-04-29 22:26:41

近期,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下发《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社保卡业务经办银行的服务规范及监督办法,合作银行受理卡经办服务时,强制或诱导持卡人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或使用某种收费或变相收费的业务,经调查核实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改正,并对合作银行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该办法规定,社保卡业务合作银行及其服务网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发卡工作,首次申领新卡的,自受理申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向申领人发卡;申请补换卡的,应自受理申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申领人发卡;申请临时卡的,应即时发放。

合作银行及其服务网点经办服务工作窗口对于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并向服务对象出具“一次性告知单”,说明不能当场办理的原因、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和服务电话,主动协助服务对象在7日内办结相关事务。其中:申请人参保信息有误,如存在多个正常使用社保编号需要合并、姓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应告知其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信息更正手续。申请人没有照片信息的,应通过系统从本市公安部门获取,或通过公安部联网核查获取,也可以通过现场采集的方式获取,或由申请人提供本人符合居民二代身份证件照要求的数码照片上传、纸质照片扫描上传等。

据了解,对违反《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规定,并影响服务对象权益的行为,由分(总)行责令限时整改,并视情节予以处罚。同一网点一个年度内累计3次发生违反操作规程行为的,应对网点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进行追责。

对合作银行在一个月内同类卡经办服务发生投诉、举报3次及以上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合作银行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对社保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对合作银行在一个月内发生卡经办服务投诉、举报5次及以上的,合作银行应对社保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合作银行受理卡经办服务时,强制或诱导持卡人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或使用某种收费或变相收费的业务,经调查核实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改正,并对合作银行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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