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残联,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属驻青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按照省、市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全市统一实施。现就保障金征收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保障金。缴纳的保障金,按年度差额人数与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之积计算。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用人单位上年度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度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注:2015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为53,715元)
三、审核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审核须携带如下资料: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
(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四、征收流程
(一)申报阶段(7—8月)
1.领取报表:
(1)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到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鲁残劳1表)、(鲁残劳2表)报表;
(2)区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到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鲁残劳1表)、(鲁残劳2表)报表;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残联部门进驻窗口领取(鲁残劳1表)、(鲁残劳2表)报表;
(4)实行网上报税的单位,可通过报税网络下载。也可在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qdpf.org.cn)、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qdcjrjiuye.org.cn)、地税局网站(etax.qdds.gov.cn)下载文件、报表。
2.申报报表:
(1)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到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报送(鲁残劳1表)、(鲁残劳2表)报表及审核资料;
(2)区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到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鲁残劳1表)、(鲁残劳2表)报表及审核资料;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残联部门进驻窗口报送(鲁残劳1表)、(鲁残劳2表)报表及审核资料。
(二)核定阶段(7—9月)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审核资料进行核查,核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状况以及上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
用人单位逾期未报送报表及审核资料的,按未安置残疾人认定。
(三)征收阶段(8—9月)
1.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差额、定补、自收自支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由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征收;
2.市及区市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残联函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盖章确认并反馈意见后,由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足额代扣;未反馈的,视为已确认;
3.区市所属差额、定补、自收自支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由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4.在本市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依法代征。
用人单位对保障金应缴额有异议的,于9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市、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复核。
(四)催缴阶段(10—12月)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保障金的数额。
五、减免规定
根据《关于落实国务院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求的通知》(青残联字〔2015〕40号)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就业年龄段人员。
(二)涉及劳务派遣职工的保障金由派遣单位缴纳。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流程图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
3.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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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税局青岛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