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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哺乳期应怎样休?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16-10-26 10:04:02

1、婚丧假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可享受1-3天婚假。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营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适当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途中往返车船费等自理。

2、女职工休产假

国务院公布的第61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自20161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以及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3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 

3、女职工哺乳期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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