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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16-11-08 11:45:36

1、什么是退休?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所谓退休,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目前,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上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和非因工致残,有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2、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⑴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⑵特殊工种退休。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⑶因病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为18%,职工个人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为20%(其中,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为8%,其余12%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4、我市企业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年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5、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几部分组成?计入比例是多少?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四部分:⑴当年缴费本金;⑵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⑶历年累计储存额及其生成的利息;⑷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额。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6、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能继承吗?

答:职工无论是在职时死亡还是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都是可以继承的。

7、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⑴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说明:

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

b、我市职工的平均指数是指自1994年起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社会平均工资(2006年以后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

c、缴费年限是指所有的工龄,如不满整年的月数要换算成年,即:月数/12,保留两位小数。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其中:计发月数是国务院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作了统一规定。退休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

⑶过渡性养老金 =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平均指数

说明:

a、我市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是指1994年10月以前的缴费年限。

b、1994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没有此项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1

190

61

132

41

230

52

185

62

125

42

226

53

180

63

117

43

223

54

175

64

109

44

220

55

170

65

101

45

216

56

164

66

93

46

212

57

158

67

84

47

208

58

152

68

75

48

204

59

145

69

65

49

199

60

139

70

56

50

195






8、参保人在多个地方工作并参保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待遇?

答: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参保人员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应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地和户籍不一致,就应在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办理退休;如果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在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办理退休;如果参保人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则参保人就把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9、企业女干部按照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年龄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规定,女干部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在具体执行中,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可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10、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答:企业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应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等一次性死亡待遇。如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还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关于一次性死亡待遇,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由社保基金承担。在职职工死亡的,以下部分可按规定纳入社保基金统筹:(1)丧葬补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为每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2)一次性救济费。以青岛市10个月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原来由企业负担的,仍由死亡时所在企业负担)。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1)死亡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所在企业属七区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属五市的,其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⑵丧葬补助费。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以丧葬费1000元为基数,10周岁以上的发放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的发放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发放。

其中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以个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发(按规定扣除部分补贴)。

11、职工离退休后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如何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规定,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在国内异地居住的,还可以在养老金发放银行本行异地领取养老金,并减免异地取现手续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要求异地居住人员出具生存证明。

12、哪些人员可申请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

答:按规定参加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在职死亡、出国定居而取消中国国籍等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申报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

1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职死亡一次性支付标准为职工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出国定居而取消中国国籍一次性支付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

14、企业职工退休,如何进行退休待遇核准网上申报?

答:企业完成拟退休职工的资格前置审核(包括原固定工工龄预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等)后,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输入职工编号,核对职工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工龄等基本信息,核对无误后,输入职工的户籍地址、所属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联系电话、代发养老金银行存折帐号等基本信息,网上点击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于次日在网上下载打印《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

15、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如何办理手续?

答:单位完成对拟退休职工基本信息、养老待遇的确认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1)《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申请表中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申请退休类别、代发待遇项目、退休公示等信息需填写完整,同时企业加盖公章、职工签字确认);

(2)《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

(3)职工档案(市内三区的企业携带原固定职工档案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处审核视同工龄,其它各区、市企业携带原固定职工档案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视同工龄。);

(4)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

(5)银行结算账户存折;

(6)其它需提报的材料。

16、哪些人员应到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退休?

答:(1)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凡是没有单位管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论是否处于参保状态,是否办理失业登记或档案移交等,均应到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退休。

(2)因各种原因超过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满50周岁后失业的女干部),以及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0年符合回本市办理退休的本市户籍人员,也应到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退休。

上述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养老保险相关待遇事宜,应由其家属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办理。

17、职工退休时有单位管理,死亡时因原单位已不存在等原因无单位管理的,死亡后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养老保险待遇事宜,应到哪里办理?

答:应由其家属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办理。职工退休后异地居住死亡的,其死亡待遇事宜由其退休前单位承办,没有单位管理的,由其户籍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既无本市户籍又无单位管理的,由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或离开本市前最后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移民手续的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待遇事宜由其移民前户籍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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