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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33条措施稳定就业

来源:人民网|点击(0次)|时间:2009-01-13 08:48:07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稳定全市就业局势,促进社会和谐,近日,青岛市政府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出台33条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

企业、政府共同稳定职工队伍

    履行社会责任。各类用人单位要做好在岗培训和人才储备,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经济效益下降或停工限产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灵活工作时间、安排职工轮岗或待岗等方式,与职工协商降低劳动报酬。安排职工待岗的,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可发放待岗基本生活费。

    规范企业裁员。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其中,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应提前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强化失业预警。对在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时,应及时启动失业应急预案,采取加强人员疏导、落实失业保险金、提供就业岗位等措施,迅速缓解社会失业压力。

    发放困难补贴。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困难企业,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2009年内可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千方百计促进就业

    鼓励吸纳就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

    鼓励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开发公益岗位。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裁减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工资补贴。2009年,全市计划新开发公益性岗位5000个,其中,市内四区3000个。
    搞好就业服务。一季度,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开展"迎挑战、稳就业百日攻坚行动",组织各类招聘100场,并开展就业援助、创业促进、技能提升等系列活动。二季度以后,陆续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民营企业招聘周、创业促进周等专项活动。

    实施就业援助。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对就业困难人员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送温暖,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

    组织校企对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将市场招聘信息引入高校就业网,开通网络招聘超市,开展配置服务。高校毕业生专场免收用人单位摊位费,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除其档案管理费和保管费。

    开展"春风系列行动"。通过市场招聘、跨区域对接、劳务合作等方式,对农民工就业提供专项帮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

   
实施四个专项培训计划提高技能素质

    组织特别培训。实施"企业在职培训援助计划",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培训或转岗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2009年,全市组织企业特别培训3万人。

    加强失业培训。实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对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合格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2009年,全市组织失业人员培训2万人。

    强化转移培训。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培训或专项培训合格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2009年,组织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6万人。

    搞好储备培训。实施"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计划",本市城乡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参加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毕业证书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毕业后一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可享受50%的学费补贴,其中"低保"家庭学生的学费全额补助。

   
自主创业可享受税费减免、资金扶持等优惠


    搭建创业平台。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等场所,建设小企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街);对单位和个人创办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街),且为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服务的,根据创业效果给予一次性奖励。

    给予税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放宽注册条件。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即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就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注册资本可不受货币出资不低于30%的规定限制。

    推行试营业制度。凡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

    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市及各区市政府分别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其中市创业扶持资金1000万元,区市不少于100万元,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创业培训补贴等项支出,优先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提供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5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扶持金。

    以创业促就业。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奖励。

    强化创业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抓好创业服务。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专家指导等系列服务,对初次创业人员提供不少于1年的跟踪服务。

   
积极稳妥做好各项社会保障工作


   下调缴费比例。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缓调缴费基数。2009年,对缴费困难的个体及自由职业者,可继续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五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继续按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执行;五市职工个人缴费涉及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统一按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提高保障待遇。从2009年1月起,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有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妥善处理争议。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建立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及时处置重大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严查欠薪行为。开展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健全应急体系。完善劳动纠纷信息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稳定就业


    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将把促进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与稳就业、保民生紧密结合,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稳定全市就业局势。

    积极援企稳岗。实行重点企业对口联系制度,对确定需要帮扶的困难企业,完善财政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为企业降压减负,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各类群体就业工作。(于文杰)

    (人民网青岛视窗1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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