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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养老保险>关于城镇私企、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1]193号

关于城镇私企、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1]193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13 14:50:12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私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有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
城镇私营企业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其中低于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性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应不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性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不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无法确定工资性收入的,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
三、缴费比例
城镇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分两步调整为20%。即从02年1月起调整为15%,从03年1月起调整为20%;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为2%,从业人员个人为1%。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2002年1月起调整为20%。其中,个体业主和自由职业者全部由本人缴纳,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按8%的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个体业主缴纳。
个人缴费部分由私营企业或个体业主代扣代缴。
四、上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并管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分别享受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合计)可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其中,退休后死亡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五、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来我市从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含在国有、集体、外资、私营等企业参保的农民工),到达法定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解除合同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合计)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对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而不参加或无故停缴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下发后,原青岛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城镇私营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青劳[1998]116号文)、《关于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1999]75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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