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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养老保险>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体及自由职业者允许适当延长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3]132号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体及自由职业者允许适当延长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3]132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13 14:56:17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促进个私经济健康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体及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允许继续参保缴费至满十五年后(缴费的险种按政策规定一并缴纳),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允许继续参保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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