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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养老保险>关于计发社会保险待遇有关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基期的通知·青劳社[2003]18号

关于计发社会保险待遇有关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基期的通知·青劳社[2003]18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14 21:45:05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今后在计发职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待遇以及职工死亡待遇时,凡涉及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均以自然年度作为执行基期,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本养老金计发仍按青劳社[2002]124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青劳[1995]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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