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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办法·青劳社办[2008]71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21 14:53:07

各区(市)劳动保障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基金监管事项有效落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办法

为保证监管事项的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事项

㈠国家、省、市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监管事项;

㈡市劳动保障局规划财务处(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中心)发现的社保基金资产监管疑点;

㈢社会保险基金资产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

㈣与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管理有关的投诉举报;

㈤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二、督查对象

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管理职能的各区(市)劳动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处室和有关银行。

三、督查种类

按照督查事项的分类、分级和轻重大小、办理难易度等不同情况,建立“红、黄、白”三单督查法。

㈠红单督查。涉及违规违纪等重大事项问题或承办单位未及时准确办理完结的黄单督查事项,由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逐级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下达红单督查并进行通报。

㈡黄单督查。涉及较重大、复杂事项问题或承办单位未及时准确办理完结的白单督查事项,由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遂级报分管局长审批后下达黄单督查。

㈢白单督查。涉及一般性基础信息错误的事项,由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下达白单进行督查。

四、督查程序

㈠拟办。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对属监管范围的事项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办意见,确定事项分类(红、黄、白单督查),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完成时限和要求等。

㈡立项。拟办意见经审定后,按一事一项的原则立项,填写《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单》(见附件)

㈢督办。立项的督查事项通过市劳动保障局内部金宏网、传真、电话等形式下达《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单》,交承办单位办理。具体办理时限如下:

⒈承办单位收到白单督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承办事项,并根据《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单》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报告材料,经处室、单位分管领导签发后,通过金宏网或传真反馈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

⒉承办单位收到黄单督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承办事项,并根据《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单》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报告材料,经处室、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通过金宏网或传真反馈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

⒊承办单位收到红单督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办事项,并根据《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单》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报告材料,经处室、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通过金宏网或传真反馈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

⒋《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单》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应按时间要求完成承办事项。

㈣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单》后,要严格按照督查单要求,及时、准确办理,不得敷衍推诿。

督查反馈材料应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阐述解决过程及办理结果,督办事项是否按照督查要求全部整改,杜绝以后再次发生此类问题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事项,应在督查要求时间内做出明确答复;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尽快拿出意见,向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反馈,由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分析确定后重新交办。

短期内难以办结的事项,要列出计划,抓紧办理,同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说明原因,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原则上不能超过15天。

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办理,牵头单位应综合汇总各协办单位意见统一反 馈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协办单位要积极做好协办工作。

㈣催办。《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单》下达后,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事项,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采用电话或发函形式进行催办。

㈤重办。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应根据办理情况认真审查,对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报告材料,应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㈥结果处理。每件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将所有材料整理齐全,按照统一格式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卷归档。对通过督查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㈦专项督查。对国家、省、市提出的监管事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会议确定和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等需现场办理核实解决的事项,适用上述程序时,由专人负责全程监督并单独建档。

五、督查考核

将各单位督查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劳动保障局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作为工作落实事项进行考核。凡督查事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且未及时反馈的每次(项)扣3分;督查事项反馈报告材料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应付差事每次扣5分;黄单督查事项查实的每次(项)扣3分;红单督查事项查实的每次(项)扣5分;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每次(项)扣8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每次(项)扣10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责任单位的评先选优实行一票否决。

附:⒈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拟办单

⒉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单

⒊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办结单

⒋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延期办结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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