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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养老保险>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处理意见·青劳社[2002]178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处理意见·青劳社[2002]178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21 15:24:13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在青岛统筹范围内或省内企业之间及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统筹范围内职工与外省、市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的同时转移基金,基金实行分段转移。即:19971231日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以下相同)19981月以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二、职工自青岛市统筹范围外转入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自缴费之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以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一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间为准。转入前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与转入后的个人帐户记入额予以合并计算。职工除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外,应同时转移自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月起原所在地的个人缴费基数,并与我市同期使用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比较,重新确定其本人缴费指数。即:在199810月之前按不低于转入地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转入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原则,199810月之后(含10月)按不低于转入地同期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高于转入地同期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原则重新确定本人缴费指数。

三、在青岛市统筹范围内流动的,若区、市之间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不一致,按照在199810月之前按不低于转入地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转入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原则,199810月之后(含10月)按不低于转入地同期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高于转入地同期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原则重新确定本人缴费指数。

四、由青岛市统筹范围外转入的职工,需按照我市的要求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和《青岛市统筹范围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略)

《青岛市统筹范围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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