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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4月1日起可参保

来源:中国新闻网(09-02-4)|点击(0次)|时间:2009-02-05 15:52:43


北京市在全国率先打破市民养老保障按城镇和农村分类的两线格局,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北京劳动保障部门2日表示,从今年4月1日起,北京城乡居民即可办理养老保险。北京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实施后,北京市养老保险体系将覆盖每一位需要参保的群众。

    据介绍,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北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缴费标准。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延期缴费(即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不低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最低缴费标准。

    城乡大龄居民不间断缴费达领取年龄可享受养老金

    北京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具有北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不过,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也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北京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北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参保人员户口在北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北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09年02月04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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