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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1元附加”暂不取消

来源:青岛早报(09-02-06)|点击(0次)|时间:2009-02-06 08:04:14

   市物价局局长宋力昨做客青岛新闻网 就燃油附加费和幼儿园收费等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早报讯 昨天,青岛市物价局局长宋力做客青岛新闻网“民生在线”对话,一个小时的时间里,4000多名网友参与网谈,宋力对网友提出的热点问题给予了解答。

    燃油附加费>>>调整需综合考虑多方情况

    昨天网谈中,不少网友提出,从今年1月1 日起,已经开始取消养路费,出租车“1块钱燃油附加费”什么时候取消?宋力回答说,2006年,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的通知》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其中规定以90#汽油零售价格为油运价格联动燃油代表品价格,当油价上涨为每升4.52元(含4.52元)至 5.52元(不含5.52元)区间时相应启动油运价格联动机制,采取每客运车次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的方式。如果油价回落至每升4.52元以下且稳定一个月以上时,则取消加收的燃油附加费。

    宋力表示,从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的消费税税额(价内征收),同时取消公路养路费,单从这方面看,客运出租行业的负担有所减轻,但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上次运价政策调整时间为2005年8月,由于近年来客运出租行业增加了机动车交强险、车船税标准、排气检测等税费成本,其增加的负担要远远大于此次取消养路费所减轻的负担。

    宋力同时答复,随着我市经济水平的发展提高,出租车档次也在逐步提高,目前已有出租车驾驶员提出了调整燃油代表品规格的要求,对此,市物价局将在出租车运价综合调整时统筹考虑。

    民办幼儿园>>>没规定涨价必须开听证会

    “民办幼儿园涨价是否也应通过听证?”幼儿园收费标准成为市民关注的另一个热点。

    宋力表示,在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市已颁布实施了《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托幼专用收费票据,按物价、财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之后,物价部门逐步放开了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幼园所收费标准,先是放开了社会力量举办的示范类、实验类和中外合作类幼儿园,随后又放开了其余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幼园所。因此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涨价不属于政府管辖范围,放开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收费标准,依据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今年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涨价,是由于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后出现的结果,执行国家法律规定,不需要召开价格听证会。

    截至2009年1月6日,市物价局共受理市内四区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托幼园的收费备案277件,其中,托幼费标准每生每月在500元以下的占备案总数的80%以上,收费较高的幼儿园数量很少,托幼费标准在880元以上的仅占备案总数的3.61%。(于顺 刘琳)

    网谈摘录

    网友:2009年的暖气取暖费是否还会涨?价格浮动的根据是什么?

    宋力:2009年的取暖费是否还会再涨价,要看煤炭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而定。从目前情况来看,涨价的可能性不大。价格浮动的依据是国家出台的煤热价格联动办法。

    网友:青岛的物业费收取有何标准?

    宋力: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住宅和非住宅两种。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具体的指导标准,是2007年3月1日实施的,市民可到青岛市价格信息网查阅青价房[2007]14号文;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公司根据运营成本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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