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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无工资职工获赔3.7万

来源:半岛网(09-02-01)|点击(0次)|时间:2009-02-09 11:38:37

   本报2月1日讯(记者 刘建) 女会计张某同某体育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长期处于待岗状态,后来公司通知其解除合同,张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四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张某待岗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7万多元。

    张某于1994年4月到四方区一家体育服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2日。2003年3月,公司安排张某到下属一家机械厂工作,张某工作了3个月后,公司没有再为其安排工作,也未支付工资。2007年8月16日,公司制作了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并停缴了保险。张某向四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补偿金等。四方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与张某签了合同,应当给张某安排工作。2003年3月,张某到其下属单位工作,应当支付工资,至少不应低于当时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2003年7月张某回公司后没有安排其工作,应向张某支付待岗工资。近日,四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待岗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3.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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