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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职工申请续合同被解雇

来源:半岛网(09-02-18)|点击(0次)|时间:2009-02-19 07:26:57

    1993年,张师傅来到青岛某企业,被安排到其下属的运输公司工作。期间签了多份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11月,51岁的张师傅应公司通知申请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就遭到解雇。张师傅将公司起诉后,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近日李沧法院一审宣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张师傅胜诉,但公司却迟迟不予续签。

    17日上午,54岁的张师傅告诉记者,自己从1973年就参加工作,1993年调到青岛某企业并签了劳动合同,被企业安排到其下属的一家运输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和张师傅先后签了多份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签的时间是2007年4月18日,期限为2007年一年。2007年10月份,公司贴出通知称进行续订劳动合同意愿摸底,当月17日,张师傅递交了申请,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07年11月28日,公司便提出和他解除劳动关系。

    去年2月20日,张师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判令双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仲裁部门驳回。张师傅不服又向李沧法院提起上诉。张师傅提出自己1993年到公司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等意见,应认定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该运输公司辩称,1998年4月,所在母企业主辅分离,运输公司开始独立核算,并与张师傅新签了劳动合同,应认定于1998年建立劳动关系等。

    经审理查明,运输公司前身于1991年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于1993年更名为运输公司。法院认为,尽管张师傅最初是和母企业签订合同,但实际上是在运输公司提供劳动,加上其他证据应认定劳动关系自1993年8月起建立。张师傅在运输公司工作14年,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时已连续工作满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判决认定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尽管胜了官司,但运输公司却迟迟没和张师傅续签,他表示将到劳动部门寻求帮助。

    “张师傅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多个条件,被解雇显然是公司违规。还有很多当事人由于适用法规不准确导致驳回或败诉。建议遇到类似问题的当事人咨询专业人士,找齐维权依据。”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鹿青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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