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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民工将享市民待遇 优秀农民工可落户

来源:齐鲁晚报(09-02-24)|点击(0次)|时间:2009-02-25 22:47:55

    □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特别是举家进城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

    □各地将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集体宿舍项目。

    本报济南2月24日讯从24日召开的全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上获悉,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2009年基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同时,其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农民工住房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举家进城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

    会议确定,2009年要力争将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服务等政策衔接工作。

    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在国家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后,抓紧制定我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和经办规程。开展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制定实施方案。

    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农民工落户条件。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特别是举家进城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落实全国、全省优秀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的政策。

    多渠道提供和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各地政府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集体宿舍项目。

    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农民工同住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建设一批公办学校,支持和规范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发展,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级财政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较多、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给予适当支持,要安排经费支持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较多的市(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此外,今年将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加快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对于办理居住证的农民工,在求职务工、司法援助、社会保险、住房贷款、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等方面实行市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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