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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分享网>HR家园>案例分析>S52:职工再婚能不能享受婚假?

S52:职工再婚能不能享受婚假?

来源:51社保网|点击(0次)|时间:2009-03-12 11:08:45

问:我准备在国庆节结婚。由于我们双方都是再婚,又都有小孩,于是想趁结婚享受婚假之际带他们去旅游,以此融洽小孩之间的关系,给大家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我们单位的领导说,“你是再婚,国家规定婚假只能享受一次”。所以我请教律师,再婚职工还能享受婚假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从取得结婚证时起,即确立了夫妻关系,享有合法夫妻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所承担的法定义务。再婚的夫妻与初婚的夫妻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方面是相同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享受婚假3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姻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者一样的婚假待遇。”另据原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再婚者享受婚假待遇的规定是明确的,你可向单位领导说明上述法规规定的情况,依法享受婚假待遇。

另备注:请注意红字标示:
1.男女各一方即使再婚但未达晚婚年龄也不可以享受晚婚假_因为并非“初婚”,男女双方仅能享受婚假三天。
2.女子已有小孩又再婚,即使再怀孕达晚育年纪,也不能享受晚育假_因为并非“初育”,但反过来说若初婚女子属于晚婚年纪,如果男方未生育过子女,女方怀孕后仍可享受“晚育假”!但若男方已生育过子女,女方怀孕后不能再享受“晚育假”!


相关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http://www.hs12333.gov.cn/detail_t.asp?n_id=9302
发文号:劳社部函[2000]84号   颁布日期:2000/7/11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o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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