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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重病或大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来源:青岛住房公积金(06-10-24)|点击(0次)|时间:2009-03-28 16:54:27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出台新规定,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2006年3月14后起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九种重病或大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二、提取时,须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必须盖医院公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更换病历时需重新加盖医院公章;职工与患者关系的证明原件。

    三、经向市卫生主管部门核实,青岛辖区范围内二级以上或达到二级以上规模的医院(不含二级)共18家,包括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青岛市立医院、青岛市人民医院、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市胶州医院、解放军四○一医院、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青岛市中医院、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青岛市传染病医院、青岛市肿瘤医院、青岛眼科医院、青岛精神卫生中心、青岛市胸科医院、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青岛万杰医院。

    四、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提取到病历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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