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济南市日前出台了《济南市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解决被私自收养子女的“身份”问题,切实保障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据悉,4月1日之后,凡公民捡拾到弃婴,一律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向市儿童福利院提出收养申请。
此次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问题,共涉及两大类对象。第一大类,是1999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大类是在1999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私自收养子女的,按以下情况区别办理: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收养人须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