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船长分享网>政策解读>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医疗待遇的条件

享受城镇职工医疗待遇的条件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3-30 16:26:08
政策依据:青劳社[2001]192号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按以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同和自由职业者从业前已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救助)的,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不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间)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二)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参保(含大额医疗救助)三个月以上重新参保缴费的,其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办法计算。其中,参保缴费半年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相当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的医疗待遇,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2000元;缴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相当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0%的医疗待遇,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4000元;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相当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20%的医疗待遇,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6000元;缴费满三年以上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得间断缴费。间断缴费在三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重新参保按上款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四)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及以上的,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右侧顶部广告

网站推荐

栏目点击排行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办事流程 | 专题报道 | HR家园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1996-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0127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