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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出租房屋记得先报备

来源:齐鲁晚报(09-04-08)|点击(0次)|时间:2009-04-09 07:38:08

      7日,记者从青岛市公安局获悉,公安机关从即日起到十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租赁房屋管理专项行动,出租房屋的市民须到当地派出所免费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若不及时登记将被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拘留。
 

  据了解,为打击混迹于租赁房屋中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环境的最大优化,青岛市公安局户政部门牵头展开出租房屋专项整治。全市各出租房房东需要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免费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房屋出租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周新中处长介绍,此次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即全面摸排及宣传发动阶段、入户登记阶段和重点清理阶段。其间,公安机关将以社区为单位,组织社区民警、协警员在街道(村)、物业公司、社区干部的配合下,逐门逐户开展调查,摸清辖区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全面核清底数。对未申报登记的出租房屋户,逐户填写《租赁房屋登记簿》、签订治安责任书,建立租赁房屋档案。对无法现场入户登记的住户可委托辖区物业、居民小组长、楼长等告知,督促房主及时申报登记备案。

  整治期间,公安机关实行预约服务或登门服务,采取发放警民联系卡、电话预约、现场办公、错时办公等方式,为广大出租房主和暂住人口办理登记备案和暂住登记手续提供便利。同时,市民及暂住人员也可自行登录“e网民生警务社区”,查看相关信息或留言。

  民警提醒,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暂住登记手续及申领暂住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安机关对于公民申报的房屋及个人信息内容均予以保密,不对外发布。同时,为保护出租房房东和外来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公安机关将对出租房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相关链接

  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房主房屋出租后,应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履行下列治安责任:一是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一并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并向暂住人口进行必要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二是与房屋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是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四是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五是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出租房屋的,应当办理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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