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5年6月2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以在内地就业并受相关法律保护。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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