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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取消高校毕业生到城市落户限制

来源:人民公安报(09-04-16)|点击(0次)|时间:2009-04-16 19:44:50

  【人民公安报】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带来的压力和困难,为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提供落户保障,日前,山东省公安厅发出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明确取消高校毕业生到城市落户限制。

  通知规定,高校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就业的,取消工作年限等落户条件限制。放宽各类企业集体户设立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凡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公安机关应为其设立集体户。健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单位暂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同时,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单位就业以及参加“三支一扶”、“一村(居)一名大学生工程”等项目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资源市场集体户,也可将户口保留在原生源地。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落户条件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单位接收证明等材料直接办理落户审批手续,不得随意附加其他条件和限制;对一次性接收1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的企事业单位,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开展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等活动。

  【济南日报】户政:取消专科生落户“满3年”限制

  降低市区落户“门槛”。取消专科毕业生落户“满3年”限制和专科学历职工调动落户“满3年”限制;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条件和中专学历职工调动落户年限,由原来的“满5年”调整为“满3年”。进一步放宽县域内户口迁移条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限制。

  对因企业破产、兼并等原因导致原城镇集体户登记地址消失,所涉及的职工尚不具备户口迁移条件的,允许将户口迁至其当地亲属家庭户上或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对高考学生办理的“二代证”信息加注特殊标识,开辟“绿色通道”,办证时限由40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
 

      【期待】青岛的户籍新政希望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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