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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几种表现形式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6-12 22:58:18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几种表现形式:
1、计算基数不符合规定
某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为900元,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来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并以此来计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根据规定,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如上海、重庆等)。但如果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自定加班工资低标准
某用人单位规定职工工资为1000元,单位安排加班,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照5元一小时计发。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例如一名劳动者月工资1000元,其在法定节假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应当为1000×70%÷20.92÷8×300%≈12.6元。
3、以调休代替加班工资
在5月1日、2日、3日和10月1日、2日和3日,以及春节期间,某商场对加班的营业员采取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
根据规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4、不按每月20.92天折算
某服装厂在折算加班工资时,不按照每月20.92天折算,而是按照每月30天折算,使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缩水约1/3。
根据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天,得出日工资标准,再除以8,则得出小时工资标准,然后再乘以加班工资的计算倍数可以得出劳动者应得的日或小时加班工资。


那么对于刚刚过去的国庆“黄金周”,“加班费”又该如何计算呢?
为了安排工作和方便生活的需要,我国国庆节一般连休7天,其中包括法定节日假期10月1日、2日和3日共3天,其他休息假期4天。对于法定节日假期应按日平均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并不得安排补休代替,对于其他假期可以按照日平均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或可以安排补休代替。
具体公式可以表述为下:
法定节日假期天数*加班费计算基数/每月工作日天数*300%+其他休息假期天数*加班费计算基数/每月工作日天数*200%=加班工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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