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8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同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009年为9706.67元。2009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1941元,分别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七区为38元、五市为31元。
自由职业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确认缴存基数及每年调整缴存基数,应以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为准。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