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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大病报销采取两种方式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09-06-28 22:32:14

  近日不少市民询问基本医疗保险当中有关门诊大病待遇及报销政策的相关规定,针对市民咨询较为集中的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就部分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记者:门诊大病患者医疗费如何报销结算?

  答:门诊大病的医疗费不是患者每次看完门诊后直接给予报销。目前,主要采取两种结算报销方式:一是办理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白血病四种大病的参保患者实行记账结算,门诊大病医疗费每月在定点医院结算一次。结算时,患者只须支付个人应负担费用即可。

  二是除实行记账管理的门诊大病病种外,其余门诊大病病种的医疗费,由个人垫付,一个医疗年度期满后,患者携带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双处方、化验检查报告、发票等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窗口报销。如果患者医疗费花费较大,资金周转困难,医疗年度又不到期,按我市医保规定,医疗费达到3000元以上,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可以中途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一次。

  记者:门诊大病患者选择社区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门诊大病患者选择社区作为定点就医的,首先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其次,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城镇职工统筹金报销支付92%,城镇居民报销支付60%。第三,医疗费超限额且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70%,城镇居民不支付。第四门诊大病选择社区定点的城镇职工,其乙类药品自负比例降低10%。

  记者:城镇职工(含退休)的门诊大病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除实行记帐管理的四种大病以外的其他病种,享受的报销比例相同,如表一。

  记者: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的门诊大病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文件规定,分三种情况:

  ①除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白血病以外的其他门诊大病,参保居民必须选择定点社区并签约作为门诊大病定点,不得选择定点医院作为定点,报销比例为:起付线标准以上的纳入统筹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为6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②患重症肝炎、肝硬化、精神病、结核病的参保居民必须选择专科医院作为定点,报销比例为:起付线标准以上的纳入统筹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为5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③患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白血病的参保居民必须选择医院作为定点,报销比例如表二。

  记者:少年儿童、大学生门诊大病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少年儿童、大学生门诊大病只能选择医院作为定点,报销比例如表三。

  记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中途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由医院变到社区)的门诊大病费用如何结算?

  答:原先定点在医院的,并距本次医疗年度期满三个月以上的门诊大病患者,允许中途变更到社区定点。

  变更后,在社区发生的医疗费由社区结算,结算时,执行社区的起付标准、自负比例,按照定点月数计算相应的起付线费用(定点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结算);待社区医疗费结算后,再回原定点医院结算变更前的医疗费用,结算时,执行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自负比例,按照定点月数(定点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予结算)计算相应的起付线标准。

  记者:门诊大病患者因门诊大病核定病种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能否发生门诊医疗费?

  答:门诊大病患者因门诊大病核定病种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发生该病种门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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