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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工伤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6-28 22:56:3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难以把握的问

  如何确定机动车事故的问题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由谁来给机动车事故进行定性。按照《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也就是说,给机动车事故定性的法定部门毫无疑问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部门。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警的情况,还有些路段不属于交警部门管理的情况,比如村间小路。有的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种种原因未能报警,或者是因客观原因来不及报警,导致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不能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效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械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将导致无法认定工伤的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即使当事人不能提供交警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进行判断,比如对现场的证人进行调查,对病历材料进行审核,能够形成证据链的,即可以认定为机动车事故。二是哪些情形属于机动车事故,这一问题是跟上一问题紧密相连的。何为机动车事故,《劳部社函[2004]256号文》第二条有所解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通常来讲,交警予以处理,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都可以认定为机动车事故。只有未经交警部门处理,或者是不属于交警部门管理的情况下,才存在一个是否为机动车事故的判断问题。这类情形,比较常见的为车内伤,通常为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摔倒受伤。这种情况,严格来讲机动车并未发生事故,而是乘客因为机动车的原因受到了伤害,但考虑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最大限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适用法律条文时应尽可能宽泛,对这类事故应倾向于确认为机动车事故,依法认定为工伤。

  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的问题

  对于上下班途中,《劳部社函[2004]256号文》第二条也有解释,但解释的出发点是从时间上考虑,即: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目前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上下班路线的理解,而不在于是否加班。对于上班途中,有人认为应当为住所地到用人单位的途中;也有人认为不论从何地出发,从出发地到工作地点的途中为上班途中。笔者认为后一种理解为正确,不论职工从何处出发,其目的是唯一的,也就是要去上班,只要职工是去工作地点上班,而不是去干别的事,这一途中应当视为上班途中。对于下班途中,争议较大,一种理解认为下班途中为职工从用人单位到住所地的途中;另一种理解为职工下班后从单位离开,不论去干了什么事,只要最后回到的地点为其住所地,这一途中就是下班途中。笔者认为第一种理解过于狭隘,第二种理解过于宽泛。下班途中,应以主要目的地为终点,也就是说,不管职工下班后是回家,还是去别的地方,这一主要的目的地应当为其下班途中的终点,职工在到达该终点之前的行为,可以视为下班途中附带的行为。比如职工下班前先到市场买菜,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回家,只不过顺便买菜,在去买菜的途中也应理解为下班途中。再比如职工下班后有应酬,其主要目的地就是酒店,而不是回家,其在去酒店的途中就应理解为下班途中,从酒店吃完饭再回家的途中,就不能再视为下班途中了。

  以上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点浅见,工伤事故的情形多种多样,难以一概而论之。只有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才能更好地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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