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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09-07-30 12:04:49

    从今年9月1日起,涉及亿万参保民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终于“有法可依”。人保部部长尹蔚民和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本月23日共同签发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经办机构应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有关信息。

    规定还为社保档案的保管期进行了规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

    同时该规定附件中,对各类档案的保管期进行了规定,比如参保人员登记材料中诸如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等,设定的保管期为100年。

    专家说法

    社保异地转移须防造假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社保管理表面看是管钱,其实管理的是参保人的权益记录,参保人的缴费记录是其未来获得社保待遇的依据,记录的准确性、能否及时更新、安全等对于参保人而言非常重要。

    此前在社会保险法的制订过程中,在涉及社保关系异地转移接续问题时,社保学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醒,制度运行中,须警惕造假的问题,从目前两部委联合出台的规定看,保证社保档案的真实性被置于制度的重要位置。

    社保档案安全则涉及众多参保人的切身利益,2007年日本曾发生过5000万份养老金记录丢失的事件,成为当时日本首相辞职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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